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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知识系列解读之五:优化股票发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改革完善,从发行注册制、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到内幕信息、短线交易、同业竞争,可谓是“焕然一新”。
    近期,江西证监局、江西省上市公司协会、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针对证券法修订条款编写了知识系列解读小贴士。贴士中除对修订内容进行简略解读外,还选取了部分业内人士的文章作为延伸阅读内容,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理解证券法,以促进依法履职,防范违法风险。

本期刊登第五篇:《优化股票发行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解读:精简优化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放宽了财务指标要求,更加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有利于支持财务数据暂时不佳但具有良好前景的企业上市。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解读:对旧法条文中“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具体化。

(五)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解读:将旧法条文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不再区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的,为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